2005年10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  公交车上被刺伤歹徒逃逸应由谁担责
    王先生问:
    我乘坐公共汽车时,因制止歹徒抢劫被歹徒刺伤。公交车司机见状不仅未出面救助,还打开车门致使歹徒逃走。我受伤后花去费用1800元。我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,公司则以不属于公交公司责任为由拒绝。请问我该怎么办?
    本报作答:你有权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。我国合同法规定,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你乘坐公共汽车,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,在旅客运送合同中,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你的受亡是不可抗力或者是你自己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,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,而不问其是否有过错。公交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歹徒追偿。
    
    劳动者离开单位是否应赔偿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费
    何小姐问:
    我与单位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,截至明年9月1日期满。前年,单位出资送我去英国培训1年,今年6月回国后,我由于种种原因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。我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,但是单位还要求我赔偿去英国的培训费用,我觉得无法律依据。请问:我是否应当对单位的培训费用作出赔偿?本报作答:根据劳动部《违反〈劳动法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》的规定,你应当赔偿单位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。
    该办法规定,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,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: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;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,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;对生产、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;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。由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又无法定情形,因此构成了违约,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培育方面造成损失,符合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,故应根据规定赔偿单位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。